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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本科生综合测评 实施办法(试行)

2022-05-26      浏览量: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综合测评是对学生实现教育管理的有效手段,是高等学校实现人才培养目标的具体体现,也是对学生在校期间发展进步、成长成才的重要评价方法。 为激发学生刻苦学习、奋发向上,促进其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依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普通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具有我校正式学籍的全日制本科生(其中台港澳侨学生、国际学生办法另行规定)。

第二章  基本原则

第三条  坚持立德树人为根本任务,遵循教育规律和学生身心发展规律,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四条  发挥评价过程的激励导向作用,评价结果作为学生评优评奖的主要依据。

第五条  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六条  学校成立学生综合测评领导小组。学校分管学生工作的校领导任组长,有关部门负责人任副组长,各学院分管学生工作的党委副书记为成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学生工作处。

第七条  学院成立学生综合测评评议小组。 学院分管学生工作的党委副书记任组长,学生工作办公室主任任副组长,辅导员、班主任等为成员。

第八条  班级成立学生综合测评认定小组。班主任任组长,学生干部和学生代表为成员。成员一般不少于班级总人数的20% 。

第四章  测评内容及评价办法

第九条  综合测评由学生的综合素质评价和学业水平评价两部分构成。

综合测评成绩计算办法为:

综合测评成绩 = 综合素质评价成绩 ÷ 20 × 25% + 学业水平评价成绩 × 75% 。

根据四舍五入规则,各项成绩精确到小数点后4位数。

第十条  综合素质评价

综合素质评价成绩满分为100分,由思想品德行为习惯(满分30分)和综合能力表现(满分70分)组成。 由各学院根据以下综合素质评价结构,结合学院实际,制定科学合理的《思想品德行为习惯班级民主评议办法》和《综合能力表现评价细则》。 《综合能力表现评价细则》要涵盖学生基础能力评价和优秀特长激励两个方面,鼓励学生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监督。 各学院评议办法、评价细则报学校学生综合测评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备案。

(一)思想品德行为习惯(满分30分)主要考察学生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公民基本道德规范及日常行为规范等情况,由政治素养、品德修养、纪律观念和诚信评价四部分组成,采用班级民主评议的方式进行。

1.政治素养(10分)考察学生理想信念、爱国主义、价值观、意志品质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方面的表现情况。

2.品德修养(10分)考察学生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个人品德等方面,具体为日常生活中文明礼貌、与人友善、助人为乐、心态理性平和、保护环境、爱护公物、懂得感恩、节约意识、个人卫生等方面表现情况。

3.纪律观念(5分)考察学生遵纪守法、课堂考勤、公寓自我管理、参与大型集体活动等方面表现情况。

4.诚信评价(5分)考察学生学业、学术、品行等诚信方面表现情况。

班级学生综合测评认定小组组织全体同学根据每位同学的现实综合表现,进行民主评议,汇总时分别去掉10%的最高分和最低分(四舍五入),所得平均分即为该项得分。

(二)综合能力表现(满分70分)主要考察学生在各类评优树先、社会工作、社会实践、创新创业、文体活动、公益劳动等方面的参与积极性和所取得的成绩,由基础分和能力分组成,采用不超满分累计加分的方式进行。

1. 基础分(20分)包括第二课堂成绩单、公益劳动、体质健康、宿舍管理四个方面成绩。 学年内第二课堂成绩每获得 0.5积分者基础分记0.25分,满分5分;学年内每完成一次公益劳动次者基础分记 0.5分,满分5分;学年内体质健康测试成绩达60分及以上者,基础分记5分;学年内学校宿舍安全文明卫生检查平均成绩60分及以上者,基础分记5分。

2.能力分(50分)。 学生按照学院《综合能力表现评价细则》,自主申报在各类评优树先、社会工作、社会实践、创新创业、文体活动、公益劳动、宿舍成绩等方面取得的成绩,由班级学生综合测评认定小组依据学院《综合能力表现评价细则》审核得分。

第十一条  学业水平评价

学业水平评价成绩根据《学校本科学生学分制管理暂行规定》的相关规定,采用平均学分绩点(GPA)作为评价指标。 成绩以教务处提供学生所修读的课程成绩为准,学生对修读课程和课程成绩有异议,按照《学校本科学生学分制管理暂行规定》等相关规定进行申请处理。

第五章  成绩使用

第十二条  依据综合测评成绩确定学校本科生奖学金等级,每学年以班级为单位评定一次。 奖学金分三等,比例为学生总数的32% ,其中一等奖7% ,二等奖10% ,三等奖 15% 。一等奖学金奖励标准为每人1000元/年,二等奖学金奖励标准为每人700元/年,三等奖学金奖励标准为每人500元/年。拔尖创新人才培养实验班等班级奖学金比例,学院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适当调整,总数原则上不超过班级总人数的64% ;同比例增加:一等奖14% ,二等奖 20% ,三等奖30% 。

第十三条  奖学金的限制条件

(一)学年内班级综合测评排名未达班级前50%(拔尖创新人才实验班前80%);

(二)学年内因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校规校纪受到处分未解除者;

(三)学年内体质测试未达 70 分者;

(四)学年内公益劳动次数未达规定次数者;

(五)学年内未依法履行相关义务者;

(六)学年内其他不符合奖学金评选条件者。

受限学生取消当学年奖学金评选资格,只参加排名,名额可递补。

第十四条  奖学金的发放

各学院将奖学金评定结果报计划财务处,计划财务处按评定结果将奖学金直接划入学生个人的银行卡帐户。

第六章  组织实施

第十五条  学校学生综合测评领导小组全面领导本科学生综合测评工作,负责该项工作的指导、组织与审核等工作。 各学院学生综合测评评议小组按照学校要求负责本学院综合测评的组织、审核、报送等工作。 班级学生综合测评认定小组负责本班级综合测评工作的具体实施等工作。

第十六条  学生综合测评工作每学年一次,实行线上评审。 非毕业班每年9—10月实施,毕业班每年6月实施。

第十七条  班级学生综合测评成绩由学生综合测评认定小组审核后班主任线上填报发布,班级线上公示3天无异议后,学院学生综合测评评议小组线上进行审核。

第十八条  学院学生综合测评评议小组对本学院所有班级综合测评工作进行审核,按照班级学生综合测评成绩和限制条件填报奖学金等级后线上发布,学院线上公示3天无异议后,由学院党委副书记审核通过,经学院党政联席会议研究通过后报送学校学生综合测评领导小组办公室线上审核、备案。

第十九条  学生申诉与投诉

如学生对综合测评成绩有异议,可向学院学生综合测评评议小组提出实名书面申诉,评议小组收到申诉申请3个工作日内根据学校和学院相关规定作出审核结论并向申诉人说明。 如申诉人对学院审核结论或综合测评工作仍有异议,可向学校学生综合测评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交实名书面投诉,领导小组办公室收到投诉申请5个工作日内作出最终审核结论。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17级学生开始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学校学生综合测评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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